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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鳳鳴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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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等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修正性別平等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
(四)明訂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2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並得以課程訓練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及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且應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
(五)明定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辦理訓練。

三、請各機關參酌旨揭計畫賡續辦理性別主流化訓練工作,並落實本訓練之管考作業。
四、檢附修正「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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