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教育部學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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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教育部學產基金

※資格審查※

一、學生或幼兒園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1. 傷病住院者(檢附診斷證明書,住院日期需連續滿7天(含)以上,住院申請 1 年 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
2. 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發新台幣1萬元整。
3.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核發新台幣2萬元整

二、學生或幼兒園幼兒不需檢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1.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檢附社福機構證明),核發新台幣 2 萬元整。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1.( 失蹤 6 個月以上 檢附3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 、( 入獄服刑檢附在監執行證明) 、( 非自願性離職者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 )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
2.父或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核給新台幣2萬元整。
3.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 7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核給新台幣 5 千元整。
4.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 逾 7 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
5.父或母或監護人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給新台幣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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