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實務執行相關輔助及配套事項一案,請查照。
跳到主要內容區
:::
banner

:::

函轉有關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實務執行相關輔助及配套事項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6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暨同條例施行細則業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年7月1日以後第1次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得併計之退休年資(含已領退離給與部分)之教職員,應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參加教職員退撫儲金,請貴校依教育部來函相關內容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年資檢核表」、「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年資檢核參考(人事人員參考)」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提繳教職員退撫儲金費用選擇書」各1份。
瀏覽數: